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职工失踪、逃亡、出国不归者或合理流动,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人物、国家和部省级劳动模范死亡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档案管理部门都要配备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共党员担任专(兼)职档案管理工作,凡管理二千人(卷)以上档案的企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
  第十三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以及有关业务文件的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借用、转递、安全、保管、保密等各项制度。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职工都要建立职工档案。
  第十六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评定岗位技能及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