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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聘任应贯彻择优聘任、竞争聘任的原则。打破论资排辈观念、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选优汰劣,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逐步建立起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机制。
  聘任工作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聘任手续应当完备。要按一定的程序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约应明确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履行的职责、所承担的任务、以及聘任的起止时间等。聘期一般一至三年,或按工作任务周期确定聘期。聘期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必须重视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根据聘约要求,对其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均从受聘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为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八、关于邮电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邮电部门各企业单位,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人事制度,深化职称改革,增强竞争机制,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要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要加快邮电企业评聘分开的步伐。评聘分开就是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允许高评低聘、低评高聘或只评不聘。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邮电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企业也有权从实际出发,聘任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确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人事部门考核认定后,即可实行聘任。
  邮电企业可在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范围内,自主选择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邮电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注重实际业绩、讲求实际贡献的评聘条件和程序。着重审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对发展生产力的贡献。
  九、凡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项任职条件的人员,经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由局级单位推荐,报人事司审定后,颁发邮电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全国邮电部门有效。发放邮电部《资格证书》的审定条件是: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资格证书》:
  ①符合《试行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
  ②符合《试行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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