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通信工程人工费单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13日)
邮部字(1990)433号文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和《通信工程建设价款结算办法》已经施行了两年。近两年来,由于物价调整及施工企业生产工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人工费单价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通信工程造价,需对现行人工费单价作适当调整。根据国家和各地有关政策规定(详见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北京市京政发〔1990〕79号文和〔1992〕52号文,北京市京劳险发〔1990〕322号文等)结合当前通信施工企业的实际工资情况,现将人工费单价调整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单价:设备安装工程调整为10.20元/工日,通信线路工程调整为9.05元/工日,并以此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该单价是编制和审查工程设计概预算的依据,为指导价格。
(二)邮部字〔1991〕557号文规定的人工费单价差额0.49元/工日停止执行,不再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