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
对800MHZ蜂窝移动通信批示的通知
(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关于800MHZ蜂窝移动通信的批示,部已以邮部(1993)377号函印发各单位。据悉,一些地方的邮电部门仍以各种方式参与经营800MHZ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这一作法不利于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关于军队移动通信系统不宜对外放号的批示精神的贯彻,不但给通信秩序带来混乱,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必须立即纠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拟将800MHZ频段中划出一段归军队专用蜂窝移动通信网使用,为军队专用频段,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更不得用于对外经营,邮电部门也不例外。
二、少数西部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由于特殊情况,经部与军队协商批准利用二手800MHZ蜂窝移动通信,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同时,要求这些省、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全国统一制式过渡。
三、除上述省、区外,其他任何地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发展经营800MHZ蜂窝移动通信。已经参与的邮电企业立即停止,尔后必须退出,并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军队不得对外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批示精神,妥善处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