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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13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及用户的需求,邮电部门自1992年新增开了100KW无线短波业务。为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我部依据设备成本及各项费用,并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制定了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基本费每日
在8小时及其以下的650元
超过8小时至16小时的1100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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