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邮政通信质量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邮政通信质量的考核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方式,定期发通报;二是经济方式,扣减质量得分。具体办法在部对省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奖励通信质量先进单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全年各项质量指标完成较好,无重大通信案件,通信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可评为“邮政通信质量先进单位”;单项质量好的可评为单项质量优秀单位。对于先进单位,单项质量优秀单位,由部颁发质量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质量数据上报不实或弄虚作假者,除按实际发生量考核外,对虚报部分要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主管领导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以后年度发现的,在发现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视察员、检查员,对本局和所属单位的质量统计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具有监督的责任,平时要了解掌握质量情况,发现统计上报不实,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各局对为维护通信质量上报的真实性而做出显著成绩的视检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的邮政通信质量管理补充办法。
第二十六条 《邮政通信质量指标的解释及统计上报方法》(包括报表表式)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印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邮电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试行。
附件: 邮政通信质量指标解释及统计上报方法
一、邮政通信质量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总包邮件损失
(1)各类邮件总包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斯毁、私拆、无法找回或失去效用的作总包损失上报。各类邮件总包包括信函、包裹、印刷品、国际邮件、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总包和报刊袋、捆、卷等。
(2)总包丢失以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总包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经查验发现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自收到查单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按总包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无损找回或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总包内部分邮件损失,不作总包损失统计,但损失的邮件系给据邮件的,应按实际损失件数统计上报。
2、给据邮件损失
(1)各类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被冒领及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斯毁、私拆无法找回或邮件失去效用无法投递的作给据邮件损失上报。各类给据邮件包括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件、汇套、特快专递邮件、邮政快件等。
(2)给据邮件丢失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为给据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给据邮件经查验有进口无出口节目,自收到查询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应按给据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