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继局于18时至次日8时间接收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应于次日九时以前转发至寄达局。
第六十八条 寄达局收到中继局转发来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投递:
(一)对寄件人要求以特快专递(EMS)方式投递的邮件处理频次为:
1.八时以前收到的邮件,第一频次投递;
2.八时至十二时收到的邮件,第二频次投递;
3.十二时至十五时收到的邮件,第三频次投递;
4.十五时以后收到的邮件,最迟于次日第一频次投递。
(二)直投范围以外的邮件,应在上述各频次时限内电话通知收件人后,按快件时限转发投送。
(三)对电话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的邮件,应于收到后一小时内,由窗口营业人员电话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
(四)对通过用户自备传真机投交收件人的邮件,应于收到后一小时内由值机人员转发至收件人自备传真机。
第十章 邮件的撤回
第六十九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交寄后,寄件人可于当日向收寄局申请撤回。
第七十条 寄件人申请撤回邮件时,须出示邮件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对以单位名义寄发的邮件,还须出具单位证明信),填写“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电函1011)一份。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时,收取“撤回邮件手续费”10元,并在原收据上加盖“撤回”戳记。
第七十一条 如果寄件人要求撤回所寄发邮件中的一页或数页时,寄件人应将要求撤回邮件的页码序号和所撤回的总页数明确地批注在“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电函1011)备注栏内。撤回邮件手续费仍按一件收取。
第七十二条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邮件尚未转发,收寄局应将邮件退交寄件人。请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收回原邮件收据,开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揽收服务费等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不退)。原邮件收据附在收据存根上,相关邮件撤回申请书附在相关邮件传输页后面存档备查。
(二)邮件已发往中继局,收寄局应将机上传发节目填注在“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撤回申请书”上,传发至相关中继局。
第七十三条 中继局对撤回邮件的处理
(一)中继局收到相关邮件撤回申请书后,应立即查明相关邮件的情况。如邮件尚未传发至国外,应用传真方式电复收寄局。相关邮件撤回申请书及复电一并附在相关邮件传输页后面备查。相关邮件批明原因后按邮政公事退收寄局转交寄件人。
(二)中继局收到相关邮件撤回申请书时,邮件已转发至国外,中继局应根据相关邮件撤回申请书的要求和邮件转发节目缮备电子信函业务公事简函通知寄达国中继局。
如寄件人要求撤回所寄发邮件中的某一页或数页时,中继局还应对原邮件传输页进行更正修改。修改更正后的邮件传输页须随简函一并传发。
(三)对中继局直接转发至国外收件人自备传真机的邮件,如中继局已转发,便视为邮件已妥投收件人。中继局不再办理撤回事宜。但中继局应将“已妥投收件人”的情况电复收寄局。
(四)中继局收到国外中继局对撤回邮件的回复后,应立即译成中文,转知收寄局。
第七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中继局关于撤回邮件处理情况的回复后,应转知寄件人。所收邮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尚未转发国外的邮件,在原收邮费中扣除等同的国内电子信函邮件资费后,余款退寄件人;
(二)对已转发国外的邮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所收邮费均不予退回。
第七十五条 中继局收到国外中继局要求撤回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电函,应立即查明相关邮件情况并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邮件尚未转发或尚未由本局投递,则应立即停止转发或投递,将邮件留存并用电子信函业务公事简函将处理情况通知国外中继局。
(二)如邮件已转发,应将国外发来的撤回邮件简函译成中文,通知寄达局办理。
第七十六条 寄达局收到中继局转来的国外中继局要求撤回邮件的电函后,对尚未投递的邮件停止投交,相关邮件真迹稿由专人处理。对已投交收件人的邮件不再追撤。查处结果应电复中继局,由中继局再电复国外中继局。
第七十七条 各局应将相关撤回邮件的来函(电)和复电、函一并附在相关进口邮件传输页后存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对寄至我国党政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检察院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邮件不接受国外中继局提出的撤回要求,相关邮件应照常转发和投递。
第十一章 邮件的查询 出口邮件的查询
第七十九条 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免费受理查询。但对用户要求提供收件人签证影印件的邮件查询,应按件收取邮件查询费。每件10元。
第八十条 查询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应由寄件人凭交寄邮件收据向原收寄局办理。
受理人员应验视收据,在收据背面加盖“查询”字样戳记、日戳、名章后退寄件人。寄件人应依式填写“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查询申请书”(电函1011)一份。
第八十一条 收寄局受理查询邮件申请后,应编列顺序号码,号码后面加注年份(如10/93),号码按年换编。同时,收寄局应将机上传发节目逐项填注在查询邮件申请书上,由机上传发至中继局。其处理时限为120分钟。
第八十二条 中继局收到收寄局发来的查询申请书后,应缮备“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查单”(电函1008)并按顺序号登记在出口查单登记表内。于当日转发至寄达国中继局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