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国外用户利用自备传真机直接传发至中继局传真机的邮件,各中继局接收后应按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寄达局对进口邮件的处理
各寄达局由机上接收到中继局转发来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后,应按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一)至(五)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国际进口邮件进行批译。凡寄交国内机关、单位、学校(包括单位中的个人)的邮件,可只译单位名称。其他邮件,均应译出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属于按址投递或电话通知收件人领取的邮件,应将传输页复印一份,将收、寄件人名址部分连同电子信函邮件一并装入“电子信函信封”(电函2010),进行缮封(收件人名址部分必须固定在信封透明窗部位)后,与投递部门或营业窗口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对通过用户自备传真机投交收件人的邮件,应由值机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转发。
(四)对用户利用自备传真机传发来的邮件,值机人员应按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计算出应收取的“进口邮件特殊处理费”,并在“电子信函邮件信封”(电函2010)右上角加盖“应收特殊处理费”戳记(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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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特殊处理费|
|-------| 尺寸20×80毫米(带框)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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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第五十八条 中继局和寄达局值机人员每日工作完毕,对当班处理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与国际电子信函接收流水号登记表核对,相关传输页应按流水号顺序理订存档。
第八章 邮件的投递
第五十九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投递应依据寄件人在传输页上选定的方式办理。目前我国对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仅按以下方式投递:
(一)按特快专递(EMS)方式投送(业务代码为C);
(二)收件人自行到窗口领取(业务代码为D);
(三)由寄达局电话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业务代码为E);
(四)通过用户自备传真机投递(业务代码为F)。
其他投递方式我国暂不办理。
第六十条 投递部门在接收值机人员交来的邮件时,应与交接清单核对件数是否相符,有无错交。遇有不符或错交时,由交方立即更正后再予签收。
第六十一条 邮件投递前,应在电子信函邮件信封上加盖投递日戳、投递人员名章和登抄投递清单。应收“进口邮件特殊处理费”的邮件应另行抄登投递清单(电函1010),并开具收据。
第六十二条 要求按特快专递方式(C)投递的邮件,应按“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按址投递。投交时,由收件人在投递清单上签注姓名、日期及时间。
(一)对因收件人不在,当班无法投出的邮件,投递人员回局后应在投递清单上注明,交相关人员登记保存,于下一频次再投。第二次仍未妥投,投递人员应留条通知收件人次日投送时间。经三次投递仍无法妥投时,相关邮件按无法投递电子信函邮件处理。
(二)无法投递的邮件由投递人员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退因,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主管人员复核签章后送值机人员处理。
(三)投递人员每日(班)工作完毕,应将投递清单复查、整理后与未投出的邮件一并交主管人员。经查核无误投、漏投等情况后,按日理订存档。
如发现误投、漏投或收件人漏签收等情况时,应由相关投递人员立即补办。
第六十三条 收件人自行到窗口领取(D)和电话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E)的邮件,由窗口投交人员按第61条规定办理后,做如下处理:
(一)电话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的邮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收件人,并将通知的时间、受话人姓名、回复意见记录在投递清单相关栏目内。
(二)窗口投交电子信函邮件时,应查验收件人证件,确认后由收件人在投递清单上登注证件名称、号码并签名、签时。
(三)发出电话通知24小时后邮件尚未被领取时,应每日电话催领一次,并将催领情况批注在清单上。三日后仍未领取时,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六十四条 通过用户自备传真机投递(F)的邮件按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值机人员对无法投递的电子信函邮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认真核对“改退批条”是否已按规定填写,有无误退现象。
(二)核查无误后,填写“电子信涵邮件无法投递通知单”(电函2011),通知相关中继局。由相关中继局缮备“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验单”(电函1007),由机上通知原寄邮政中继局。
(三)通知单由机上传发后应附在相关邮件传输页后存查。原邮件传真稿交专人处理。
第九章 邮件的处理时限
第六十六条 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均应于收寄(接收)后迅速传发。
(一)各开办局收寄邮件后,30分钟内向中继局传发。如因线路原因未能发出,应向寄件人征询处理意见。
(二)中继局自收妥后,60分钟内向国外中继局(或收件人传真机)传发。出转口邮件在中继局滞留3小时仍不能妥发时,中继局应将这一情况通知相关开办局。
第六十七条 中继局对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处理时限:
(一)中继局在正常工作时间(含节假日)内接收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应于60分钟内转发至寄达局。对本局投递的进口邮件按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