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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如发现进口国际电子信函测试样张传输质量差时,各接收中继局应立即通知国外有关中继局重新传发。经二次传发传输质量仍差时,不再要求对方传发,并将这一情况书面电告对方。
  第十八条 邮政电子信函测试样张的传输质量标准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整页单字、字母均清晰的,质量为“优”;
  整页单字、字母均清晰,但测试样张真迹件上有与正文无关的污点或污迹的,质量为“良”;
  整页单字、字母有部分辨认不清,质量为“差”。

第三章 准寄内容和规格要求

  第十九条 用各种文字印刷或手写的书信、稿件、单据、合同等书面通信材料及图象、图表(晒制的图象、图表除外)均可作为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寄发。但具有反动、淫邪、有伤风化内容和我国法令禁止寄发的,以及注有“机密”或“秘密”字样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最大传输面积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A4尺寸,即每页为297毫米×210毫米。每页四周应留出不小于10毫米的空白边。
  第二十一条 字符
  (一)汉字最小以5号字为限(即3.5毫米见方);
  (二)拉丁字母和数字最小为3.2毫米见方(即普通外文打字机字体);
  (三)线和点最细为0.3毫米。
  第二十二条 书写
  (一)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可用钢笔、圆珠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印设备缮备,字迹必须为深色(黑色、蓝色等)。
  (二)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应用英文、法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如只用英、法文以外的文字书写时,还应用中文或英、法文加注寄达国国名和地点。寄达国国名和地点应当大写。
  寄往日本、韩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电子信函邮件,可只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
  (三)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国外驻华机构名义交寄邮件时,应出示证件(介绍信)或在所寄的电子信函邮件、“电子信函邮件交寄清单”(电函1003)上加盖与之相符的公章。
  加盖印章的邮件,印章不能影响正文文字的清晰度。
  (四)收、寄件人的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三类传真机号码应准确填写在相关栏目内。
  (五)国际电子信函的传输效果为黑白两色,用户寄发的邮件纸质要洁白,要有较鲜明的对比度,不可折叠。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邮件的处理:
  (一)需传发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如尺寸超过规定标准,应由寄件人按规定尺寸进行分割,并标明传输的顺序页码。
  (二)如果邮件书写颜色、纸质、收件人名址不符合规定时,应退寄件人补办后再行寄发。
  (三)寄件人坚持要求传发邮局认为不适于传输的邮件,只能在寄件人承担“责任自负”的情况下,才能受理。在此情况下,应由寄件人在传输页第6栏内加注“RE”(Risques Expediteur)字样。当“RE”并不适用于全部所传稿件时,可由寄件人指明具体页数,例如:“RE3+5+12”。
  (四)如寄件人寄发的邮件颜色深浅不一,对比度差时,应劝其提供对比鲜明而又清晰的稿件。若寄件人仍坚持要求传发,也应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费

  第二十四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种类和基本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本资费。
  (一)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收寄资费按用户寄发的实际页数(不含传输页)计收资费,每页字符多少不限。
  (二)基本资费的计算方法
  第一页资费为:邮件处理费(25元)+3分钟国际长途电路使用费。
  其后每页资费为:邮件处理费(15元)+1分钟国际长途电路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特殊服务费。
  (一)揽收服务费:应用户要求,邮局派员到户收寄电子信函邮件时,邮局按次收取揽收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揽收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规定同。
  同时揽收电子信函和特快专递邮件时,应只收一项业务揽收服务费,不可重复计收。
  (二)超远投递费:对地处直投范围以外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如寄、收件人要求以特快专递(EMS)方式按址投递时,可以向收件人收取一项“超远投递费”。具体数额由各管理局据实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
  (三)进口邮件特殊处理费:
  对寄件人未通过国外邮政部门而利用自备传真机直接将稿件传发至我国时,各寄达局无论以何种方式投交收件人,均向收件人收取一项“进口邮件特殊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为每页15元。
  (四)撤回邮件手续费每件10元。
  第二十七条 收费方式。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采取现金和记帐总付两种收费方式。采取邮资总付方式时,邮局应按一个月预计寄发电子信函邮件量向寄件人(单位)收取预付款。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章 邮件的收寄

  第二十八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均按给据邮件收寄。
  第二十九条 邮件收寄方式。
  (一)营业窗口收寄。
  (二)用户机上寄发。即寄件人通过自备传真机向所在地业务开办局寄发。用户机上寄发仅限于邮资记帐总付的用户使用。
  (三)上门揽收。即应用户要求,由揽收人员到户办理收寄。
  第三十条 用户交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时,应依式填写“国际电子信函传输页”(电函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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