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
为健全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管理,严密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作业组织,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现将《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随文印发,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办法(试行)》届时废止。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是收寄、传输、投递等各环节处理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统一规定,是实施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认真组织相关干部和职工学习和贯彻,并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
附件: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
(1993年10月2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凡已开办国内电子信函业务的局,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申报办理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申报时应填报“开办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申请表”(附录一),附相关调查资料。由管理局核准并报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办此项业务。
各管理局批准开办业务的文件应于业务开办前两个月报备,以便进行业务资料修改和同国外邮政联系工作。
第二条 各局在办理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前,应落实好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业务管理及传真机设备、长途直拨电话线路。
第三条 经核准开办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局均称为“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开办局”(以下简称开办局)。
各开办局除负责本市(县)范围内进、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外,还应根据本地业务量分布情况,合理地设置收寄点,组织好揽收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为便于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管理和国际帐务工作的进行,各开办局(含收寄点)所收寄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传发至省内指定的中继局,不得直接传发至国外。对已提供国外用户自备传真机号码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目前亦应通过中继局转发。
第五条 各开办局的作业组织必须服从于统一的处理时限规定,并纳入本局邮政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中继局(以下简称中继局)是指负责向国外邮政电子信函业务中继局(以下简称国外中继局)传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和接收、处理国外中继局发来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局。
中继局同时负责省内各类进、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转发、规格质量查核、业务统计及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帐务工作。
中继局的设立和撤销,由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中继局必须备有符合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规定的三类传真机和国际长途直拨电话(IDD)线路。并取得国际用户传真使用权。传真机应处于全天(24小时)开机状态。
第八条 中继局因业务需要同国外中继局进行业务联系时,可以缮发国际电子信函业务验单(电函1007)、查单(电函1008)、简函及复电。非中继局不得向国外中继局缮发验单、查单、简函、复电等。
中继局所发的验单、查单、简函、复电应用英文或对方通晓文字书写,由本局主管业务人员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由主管局长签发并报送相关管理局备查。
第九条 中继局缮发的验单、查单、简函及复电可按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公事传发。除此之外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实行纳费交寄。
第十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不办理邮件改寄、更改名址和异地查询业务。
第十一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应归口于各局邮政速递部门办理。按址投递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纳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渠道进行。
第十二条 各局应严格按照邮电部“关于处理邮件应当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通达国家(地区)、开办日期等有关事项由邮电部业务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商定后,通知各地执行。
第十四条 各管理局、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业务检查部门要对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业务传发质量的测试
第十五条 开办局正式办理业务前,应按照“国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处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与中继局进行传发质量测试,并将测试样张真迹件报管理局,核定传输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中继局的传发质量测试工作按照部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测试工作结束,应将测试情况及所收到的测试样张由管理局报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管理局。
第十七条 中继局进行质量测试实施程序规定:
(一)在测试前应将本局传真机号码(包括国际长途直拨区号)输入传真机存储系统中。
(二)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向国外中继局传发“邮政电子信函测试函”(电函1001甲)和“邮政电子信函测试样张”(电函1001乙)各一份。
(三)按时接收国外中继局发来的“电子信函测试样张”并尽快给予机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