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措施的通知
(1993年5月24日)
为促进特快专递业务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现对原定经营措施作部分调整:
一、对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统一的资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上下各浮动20%,由各地速递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需要灵活掌握和运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重点大用户的资费下浮幅度可适当放宽,但应充分考虑全网和企业经济效益,经市局批准,并报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部速递局备案。
二、对国内特快专递信函、文件类邮件,应执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但对实行资费上浮的特殊用户,可按统一资费标准、以上浮20%为限。对银行交寄的票据、结算凭证可实行优惠,但每件收费按现行资费标准计算不得少于8元。
对国内特快专递物品类邮件,实行按距离计收资费。即:收寄局与寄达局之间按航空里程计算(不通航的城市按铁路里程计算,下同)在1500公里以内的,按现行资费标准计收;1500-2000公里加收基本资费(即起重、续重资费之和)的10%;2000公里以上加收基本资费的15%。收寄局为经济特区或由航空热线运递的可在上述标准外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对个别重点用户交寄的物品类国内特快邮件可按调整后的资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但不得低于调整前的资费标准。
三、市内(或称同城,指城市行政区划内)快递业务资费,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确定。市内快递业务收入直接计入各局自有收入和业务总量,不纳入全网核算。
四、为不断扩大特快专递业务服务范围,各开办局应积极利用社会力量代办揽收。代办揽收酬金标准在交寄邮件资费的8%以内掌握,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在资费收入中坐扣。
各局速递部门要认真按照服务标准做好特快邮件投递工作。在各省会及大、中城市可以速递部门为主,与邮政内部力量相结合采取二级辐射方式组织专人专车投递。利用邮政内部力量进行代投时,应按有偿服务的原则解决好产品量和结算收入的分配问题。如组织二级辐射仍达不到服务标准的,可利用社会力量代办投递。代办投递酬金,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开办局根据代投的数量和产品结算价格酌定。代投酬金在成本中列支。
上述调整措施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管理局要加强监督,协调工作,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竞争措施,推动特快业务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