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际邮件互换局对出口和转口的水陆路国际函件,处理时限可适当放宽,可只交发下午一个频次。
七、国际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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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别| 出 口 | 进 口 |转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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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当天收寄的,应于次日|当日5点以前到站(港)的,|转口比照国际进|
|省会市|18点以前全部处理完|当日处理完结,次日投递;5|口频次、时限转|
| 地市|结,交发计划车(航)|点后到站(港)的,次日处理|发。 |
| 县市|次。 |完毕,第三日投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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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互寄:邮政快件,市区各邮电支局11点前收寄的,当天下午投递。营业终了前收寄的,次日上午投递;普通信函,当天收寄的,次日投递。
九、投递频次:直辖市、省会市、地市局每天投递两次,当班进口的快件、信函和规定的报纸种类,必须当班投递。印刷品、包裹和期刊及非要求当班投递的,可以当班投递,也可以顺延一班投递。
十、筒箱开取频次:地市以上城市每天一般开取两次,但对特殊要求设置的筒箱,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取频次。
十一、邮运干线发运频次:应根据邮运车次和发运计划确定。出口快件赶发有效的车(航)次。出口信函:对同一寄达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效车次的,直辖市、省会局和地市局发运两次;其余各局不得少于一次。
十二、站转袋,同一车站轻件应转发1小时以后的有效车次,非同一车站站转时限2-3小时。航陆到转时限为6小时。重件原则上按刷、包进口时限要求办理。
十三、采用加挂火车,加班汽车疏运邮件的,从总包到达时间算起到交运,最大时限不超过三天。
十四、大城市的郊区和个别地市以及县和县以下农村局所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收寄、分发、邮运和投递等各处理环节的频次、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