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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报刊发行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调整报刊发行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3年4月23日)


  近年来,各级邮电部门认真加强对报刊发行工作的领导,加快报刊传递速度,提高服务水平,改善邮报协作关系,使报刊发行业务量稳定增长,邮发主渠道地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对报刊需求的不断增长,报刊发行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邮发报刊种类和数量。为此,部决定进一步调整报刊发行业务有关政策。
  一、地市级党政机关报发行费率全部放开,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确定费率标准,发往外省部分的订销局费率分成比例为25%。其它报刊的发行费率仍执行部现行规定。
  二、调整报纸临时增版部分和扩版不调价部分的收费标准。对现行发行费率低于35%的报纸,其临时增版部分一律按35—40%费率标准计收发行费;对扩版不加价报纸,折算出扩版部分应增报价,按其原发行费率计收发行费。
  三、放开地市级报刊的发行范围,各发报刊局根据报刊社的要求可以面向全国发行。
  四、将报刊零售委办批销折扣放开,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确定标准。
  五、为了拓宽经营,发展业务,各级邮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以零售方式接办本省出版的自办发行报刊;可以订阅方式接办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可以发行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进口(含港澳地区)报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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