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实行商品包裹资费下浮的通知
(1993年2月11日)
邮电部邮部〔1991〕363号“关于
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的通知”下发后,对商品包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全国邮政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开拓商品包裹市场,促进商品包裹业务的发展,现就商包资费下浮及其资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包(包括大件商包)资费下浮的幅度,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省(区、市)市场变化和竞争需要,在民包与商包资费之间自行确定。即:商包可按民包资费收寄,亦可在民包资费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的资费。
二、商民资费是否下浮及下浮的幅度和实施时间,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统一规定执行,不得逐级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