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1991年7月10日 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在邮电部科技司领导下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工业标准化所)负责办理邮电工业企业的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工厂以及部属科研、院校生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工厂可作参考。
第四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包括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同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单位标准化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产品质量(出厂产品)达标率100%;
(四)具有主要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或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采用和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两年以上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
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在整改期或未结案的企业不得申请。
第五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为:
(一)产品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化效益;
(四)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
第六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分为四级:
(一)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为95分以上,可定为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八十年代初)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可定为二级企业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