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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六)制定其它有关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保证安全、环保和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规定要求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按《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查。标准的确认、更改、修改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并按规定要求备案。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能作为合同和生产经营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产品标准备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标准备案的正式公函一份;
  (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二份;
  (三)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水平对比和必要的试验验证)一份;
  (四)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二份;
  (五)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标准编写的规定,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在一月内备案登记和回执。
  第十四条 受理标准备案可酌收手续费。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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