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贯彻审计署调整驻邮电部审计局审计范围文件的通知
(1991年1月19日)
审计署审综发(1990)312号《关于调整驻邮电部审计局审计范围的通知》,前已转发给你们。审计署首次调整部分邮电单位的审计范围,有利于强化邮电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也为今后进一步调整邮电审计范围奠定了基础,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署通知中所列的各被调整审计范围的单位,从一九九一年起划归驻部审计局审计监督范围。辽宁等八个省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南京、长春、西安、重庆邮电学院,石家庄邮电专科学校,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是驻部审计局的直接审计对象。辽宁等省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海、西安、成都等五个研究所,按现行邮电审计体制,驻部审计局委托省邮电管理局和邮电科学研究院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后要向驻部审计局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驻部审计局进行抽查。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各单位要按照《邮电部
关于邮电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凡是应设机构的单位都要设立审计机构。较大的县(市)邮电局是否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由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州)邮电局的审计人员配备,要按照逐级审计原则和对所属审计对象年审一次的要求确定编制(详见审计人员编制参考意见表),抓紧配齐审计人员。
三、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各单位对现有规章制度,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力量修订完善;并围绕实施《
审计条例》,为逐步实现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经常性的审计业务活动有统一规范。
四、要严格审计执法。本次调整审计范围的企事业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有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责任,必须尽职尽责地开展审计活动,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定性要准确,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处理要宽严适度,使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逐年明显减少。审计机构严格审计执法,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五、按照审计署的规定和要求,调整审计范围,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必须具备有健全的审计机构、适应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和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等条件。其他尚未调整审计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把邮电审计范围调整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