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参赛单位在竞赛周期内发生重大通信案件、人身伤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有职工被判刑劳教或受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上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不能参加本年度文明站车评比。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一)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授予〈全国文明转运站〉、〈全国文明邮政车(船)〉、〈全国文明邮路(车队)〉流动牌匾,颁发奖状。区内文明单位由区竞赛领导小组颁发锦旗和奖状。
(二)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工会和宣传部门对全国和大区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要进行宣传、推广和表彰。
(三)被评为全国和大区的文明单位由邮电部发给一次性奖励,奖金由邮电部拨付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转发。
第十条 各文明单位如有隐瞒竞赛年度内的重大通信案件、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经核查属实后,即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收回流动牌匾,并不得参加下一竞赛年度的评比。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二级邮路的竞赛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要注重实效并切实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原(1985)邮部联字193号文颁发的《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竞赛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
附件一 直接参加全国文明转运站评比站名表
北京:北京站、北京南站。(2)
天津:天津站。(1)
河北: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唐山、张家口。(7)
河南:郑州、安阳、新乡、漯河、信阳、洛阳、南阳。(7)
山西:太原、大同。(2)
内蒙:呼和浩特、包头。(2)
辽宁:沈阳、锦州、大连、铁岭。(4)
吉林:长春、四平、吉林。(3)
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4)
山东:济南、德州、兖州、烟台。(4)
安徽:合肥、安庆、芜湖、蚌埠。(4)
浙江:杭州、宁波、金华。(3)
江西:南昌、鹰潭。(2)
江苏:南京站、南京西站、徐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8)
上海:上海站、上海西站。(2)
福建:福州、厦门。(2)
湖北:武昌、汉口、襄樊、宜昌、十堰。(5)
湖南:长沙、岳阳、株洲、衡阳、怀化。(5)
广东:广州、韶关、深圳、湛江。(4)
广西:南宁、玉林、柳州、桂林。(4)
海南:海口。(1)
陕西:西安、宝鸡、汉中、安康。(4)
甘肃:兰州、天水。(2)
宁夏:银川。(1)
新疆:乌鲁木齐。(1)
青海:西宁。(1)
四川:成都、重庆。(2)
贵州:贵阳。(1)
云南:昆明。(1)
西藏:拉萨。(1)
附件二 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比铁路运邮车次表
1、165/6次 北京——牡丹江
2、45/6次 北京——福州
3、25/6次 北京——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