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票票面文字、志号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按照万国邮政联盟一九八九年华盛顿大会通过的《
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第
195条关于“邮票及交付邮资标记应当用拉丁字母标明原寄国国名和用阿拉伯数字标出邮资值”的规定,目前我国邮票票面文字、志号不够规范。为贯彻万国邮联规定,适应我国与世界各国日益扩大的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征得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一九九二年起,对我国邮票票面文字、志号等作如下调整:
一、将原邮票上的“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简化为“中国邮政”,并增加英文国名“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