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发展邮票预订业务。
为了巩固集邮队伍,维护集邮者的正当权益,各地要积极发展个人预订业务。对申请预订邮票的个人,办证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已经办证的,必须保证邮票供应。对于集体预订,要采取限制措施。确实需要集体预订的单位,应开列具体详细的购票人员名单。集体预订数量的限额,按个人预订限额累加核定,防止弄虚作假。
各局的预订户只能在本地区服务范围内办理,禁止异地办理预订业务。要积极改善服务,防止预订户的有理申告。
六、严禁紧俏邮票卖大号。
对于紧俏邮票,要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一次购买限量。首先要安排窗口出售,活跃市场,从严控制“内销”。内销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严防内外勾结,向邮票贩子提供货源。
七、加强地区间邮票调剂的管理。
为了搞好地区间邮票的余缺调剂,搞活市场,满足集邮者需求,维护正常秩序,现规定如下:
(一)地、市级以下邮票企业,一律不准跨省开展或参加邮票调剂活动。
省内的调剂活动,由省公司在省内组织。
(二)省际间的调剂活动,省公司应在组织省内调剂的基础上,将余缺情况报告邮票总公司,由邮票总公司根据情况组织调剂。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各类邮票案件的查处工作。
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的监督检查是邮政监督检查的一部分。各管理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全省范围内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地、市局以下的监督检查人员的配备由省管理局自行确定。邮票发行和集邮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同邮政业务的监督检查一样,按照严格的检查制度有计划地长期进行。在部尚未制订统一的检查制度前,各管理局应根据本地情况,先制定本省的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任务和检查办法等。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规章制度、以票谋私等问题,同各种不正之风做斗争。
要密切注意社会上发生的各类邮票案件,重点查处大批倒卖新票的来源问题。对各类案件,要积极与工商及公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查处邮票案件要实行地区责任制。凡是在本地区发现的问题,都要负责追查,及时上报,待弄清案情后,再移交相关地区或单位处理。涉及到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各相关地区要紧密配合,共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