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户坚持自选材料封装,发生内件损毁的。
(五)已按照邮局规定手续投交收件人(包括代收人)经签字或盖章妥收的邮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邮件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二)寄件人未申报保价金额或所申报价值低于30元的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元。
(三)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补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补偿,但补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四)未保价的信函、文件类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
(五)因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补偿时,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但保价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邮局的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最大时限为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将全部邮费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除按规定补偿外,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补偿责任,也不担负补偿实物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邮件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的补偿责任,一律由相关责任局承担。责任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邮件有进口节目而无出口节目或投递节目,以相关发生局为丢失邮件的责任局。
(二)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以相关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由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三)邮件寄达局未在48小时内答复查询,经催查仍未在随后的48小时内将所查邮件的最终调查结果通知收寄局时,相关邮件视为丢失,该寄达局为责任局。
(四)由于不执行制度的规定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以不执行制度规定的局为责任局。
(五)邮袋封扎合格,但开拆发现短少经报告局(站)领导,核查证实且由领导签证,当班发验,物证齐全者封发局为责任局。不当班发验或领导未签证或物证不齐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责任局确定后,相关责任局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等调查相关处理邮件的经手人员,确定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因邮件逾限向用户补偿时,违反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和未执行邮件封发、发运作业计划的为责任局。
第一百四十条 补偿金的数额由收寄局审核确定。对于丢失和完全损毁的邮件,应根据查询结果、补偿标准以及所申报保价额予以确定。对于部分丢失或损坏的邮件,收寄局应根据寄达局寄送的记录单和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查核物品种类、数量及保价金额后确定应补偿的金额。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向用户补偿,应由收寄局向寄件人支付补偿款,相关责任局归垫。补偿款应在“邮政费用——业务损失费”科目列帐。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对责任的确定发生争议时,省内由相关省管局仲裁解决。涉及省际各局时,应报部速递局仲裁,相关局必须按仲裁结果办理。经裁定属无法确定责任情况时,报邮总同意后由部邮运局归还所垫付的补偿金。
第九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是各个业务处理环节的原始记录。各局(站)对邮件业务档案和各种原始单据应按期、按类别集中归档,妥善保管,做到完整无缺。
各局遇到查询或处理案件时,如因档案保管不善而无法查明责任时,即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类邮件业务档案,如有短少、缺号等情况,应立即查明追补。对进、出口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路单应仔细核对顺序号码,如有重号、缺号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邮件业务档案应从填制单据的下月一日起,保存二年。保管期满可以销毁,但对于尚未结案的查询或与争执案件有关的业务档案,应保存至结案后方可销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邮件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应缮制清单报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缮备的清单应注明档案种类、日期、号码、处理方法和处理日期等项,此项清单应保存一年。
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不准无关人员查阅。有关机关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时,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部门审查批准。查阅工作由邮局工作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有关机关单位也不得将相关档案调走。公安、检察部门调阅档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经其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特快邮件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特快邮件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加强业务管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局必须切实按规定贯彻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除相关工作人员自查或互查外,各局必须在生产环节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执行检查并了解执行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次数、数量等切实执行检查任务。检查结果要建立原始记录,登记清楚准确,对不合格事项应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条 邮件的收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全部检查:
(一)有无误收非通达范围的邮件。
(二)有无误收禁寄、超限寄物品。
(三)邮件的封皮、封志、封装规格是否合乎规定。
(四)邮件的重量、尺寸是否合乎规定。
(五)所收邮费和其他资费是否正确。
(六)邮件是否加盖“邮资已付”戳记;业务戳记使用是否正确、清晰、端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或错收资费时,应通知相关人员按“第三章邮件的收寄”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分拣封发工作应当对全部或部分邮件检查下列项目:
(一)邮件分拣封发有无错误。
(二)是否按规定使用和填写清单、路单。登单是否正确、清晰。
(三)邮袋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封发是否做到邮件、清单、袋牌相互核对,是否按指定路由(航班)发运。
(五)接收开拆邮件是否执行交接验收和勾挑核对制度。
(六)每日、班进出邮件是否平衡合拢。
(七)进出口查单、验单是否按规定登记和按规定时限处理,有无积压、延误。
第一百五十三条 除上条规定外,还应分别检查邮件的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封装规格要求的邮件是否已按规定处理。
(二)退回的邮件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四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投递工作应当检查下列项目:
(一)出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