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投交收件人之前,寄件人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撤回。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寄件人申请撤回邮件时应出示交寄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一份。
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要求撤回时可只填写一份申请书,并按一件收取申请费。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时,应收取撤回邮件申请费3.00元。收费后应开具退/补收据或换成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予以盖销。在原收据上应加盖“撤回”戳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后,相关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邮件尚未发出时,收寄局将邮件找出退交寄件人。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后,收寄局应收回邮件收据和邮件详情单第三联,开具退/补邮费收据,将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揽收服务费等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不退)。申请书、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附在原收据存根上。
(二)邮件已发出时,收寄局应向相关寄达局编发撤回邮件电报。
(三)寄达局收到撤回邮件电报后,应立即查明邮件处理情况。如果邮件尚未投交收件人,应在邮件上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寄件人要求撤回”字样,按特快邮件退回收寄局。在出口封发邮件清单备注栏内注明“撤回”字样。同时应将相关邮件的退回节目批注在撤回邮件的电报上。电报粘附在原进口封发邮件清单后面备查。
(四)邮件如已投交收件人,应将邮件的投递情况在24小时内用电报通知收寄局,由收寄局转告寄件人,并在申请书上批注后再将申请书附在原收据存根上备查。
(五)撤回的邮件由寄达局退回收寄局后,应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寄件人领取邮件时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但所收邮费不退,亦不另外收取退回费用。
第八章 邮件的查验和补偿
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与复验
第一百二十条 “特快专递邮件验单”(邮特2017)是反映邮件处理工作质量、判明责任和相互督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在邮件传递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合规格的事项,必须认真缮发验单。如果相关局未按规定缮发验单,以致责任不清时,应由该局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缮发验单时,为便于相关局查实和处理,应填写下列各项:
(一)验单号码、发验局名、受验局名和发验日期。
(二)邮袋交运的航班(车次)、路单和清单号码、发运日期。
(三)邮件号码、收寄局名、收寄日期、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详细名址、邮件重量。
(四)邮袋和邮件的封装情况。
(五)发生差错、延误、损毁、丢失等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随验单所附寄的相关证物。
(七)验单的抄送部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验单应当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缮发验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缮写验单时,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如发生差错事项性质严重,涉及补偿等事项时,验单应增添份数抄送相关领导部门。
(二)验单缮就后,应当在相关路单或清单上批注,并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
(三)验单应作为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寄送相关局。紧急的验单应用电传或传真发出,受验局应电复。
(四)验单寄发后,如需要对方局答复的,应及时检查和催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进口验单须由市、县局集中管理,各局收到进口验单时,应当编列接收号码,登入“进口验单登记簿”(邮1605)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一般问题不需答复外,不论是否查明原因,都应从验单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查明结果或尚待查明的情况用“特快专递邮件复验”(邮特2018)或复电答复发验局。验单若抄有副份的,答复也应照抄寄送。
(二)复验或复电必须经主管人员审查签证,否则无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验局收到复验或复电,经妥善处理后应与相关验单底份一并归档。
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自交寄次日起四个月内受理查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查询时,由寄件人凭交寄邮件的收据和详情单的第三联向收寄局申请。查询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收寄局向寄件人按件收取查询费,开具退/补邮费收据或以邮票贴在申请书的指定处用日戳盖销。经办人员应在交寄邮件的收据上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名章,退回寄件人。
申请查询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时,可只填写一份查单,收取一件邮件的查询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口邮件查单应编列顺序号码,每年换编一次。号码后面加注年份(如20/91)。查单应按规定项目详细填写,并按顺序号码登记在出口查单登记簿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一律采用电传形式办理,不得采用函查方式。收寄局应根据查询申请书编写查询电报,利用电传发往寄达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收寄局编发邮件查询电报时应注明下列各项节目:
(一)出口邮件查单号码及电传流水号码。
(二)查询日期。
(三)原寄局和寄达局。
(四)邮件编号。
(五)寄发日期。
(六)内装物品(文件资料、货样、商品、物品)。
(七)邮件重量。
(八)寄件人和收件人详细名址及电话号码。
(九)相关邮件封发清单号码及格数。
(十)邮件封发日期。
(十一)查询原因。
(十二)查询局电传机号码或查询电话号码。
第一百三十条 国内特快邮件的查询在收寄局内处理时限为2小时。如在电传发出后的48小时内未收到寄达局有关所查邮件下落的答复,应用电传催查一次,并指出48小时后如仍未收到相关邮件的最终调查结果,收寄局将代寄达局向寄件人进行补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寄达局在收到进口邮件的查询电报后应进行登记并迅速查明相关邮件的投递情况。然后寄达局应编发查询结果的电报,利用电传发送查询局。如相关邮件已妥投,应指明投递日期、时间及签收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寄达局对进口邮件的查询应尽快办理。有关直投邮件的查询,应于24小时内查明结果答复查询局。对于非直投邮件可放宽至36小时。
第三节 邮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致使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时,应予以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投交保价邮件时,邮局专用箱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