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50mm×20mm带边框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催领日期、方式、受话人姓名等批注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备查。
催领通知单应按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寄送。每隔五天催领一次,经二次催领仍无人领取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九十四条 营业窗口投交邮件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看收件人的身份证件和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收件人的签章,批注证件节目:
1.如果收件人是单位的,应由收件单位在领取邮件通知单的背面加盖公章或收发邮件专用章。
2.收件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由收件人签章。
3.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收件人签章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身份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并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证件上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日期并盖有公章,发证单位对持证人并有组织关系(如工作证)。
(二)投交邮件请收件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一联指定栏内签章后,将第一联撕下作为妥投依据存档,同时把邮件投交给领取人。
(三)邮件投交后,应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背面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并粘贴在详情单第一联后面存查,同时在邮件接收登记簿上批注投交日期和时间。
(四)重量在500克以上的待领邮件自“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寄发之日起,收件人应于七日内来局领取,逾期不取自第八日起按日按件计收邮件逾期保管费(对外停止营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逾期保管费收取后,应当开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按日结缴。
第九十五条 窗口投交附验的邮件,要当面与收件人清点内件,如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应缮备记录单一式两份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可将内件先予投交保留邮件封皮(如拒收则将邮件暂存)并立即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寄送相关记录单。
第九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对窗口投出邮件的详情单第一联整理归档,同时对已投出和待领邮件的数量进行清点结算,做到平衡合拢。
第五节 无法投递和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九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二)原书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
(三)收件人迁移。
(四)收件单位已撤销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
(五)收件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局内投交逾期不领。
第九十八条 无法投递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收件人名址划销(但原字迹仍应可以看出),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方式退回原寄局。
第九十九条 转普邮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无法投递时,应由普邮投递部门批退本局特快专递部门,再按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邮件退回原寄局后,由原寄局填发“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免收退回费。
第一百零一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退回原寄局后,如无法退给寄件人,保管期满一个月寄件人仍不领取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无着邮件一律由省局指定的无着邮件处理部门集中开拆处理,其他各局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各局要指定人员保管无着邮件,每月向无着邮件处寄送一次。封发时要逐件清登,袋牌上要写明“××局无着邮件处”。封发无着邮件袋要有两人会同办理,如邮件封装破裂应代为封妥后再行封发。
第一百零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无着邮件处理部门的保管期限为三个月。邮件在保管期间遇寄件人申请索回时,应按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
第一百零五条 各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接收和处理特快专递无着邮件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运输必须由各局调度部门统一严密组织,充分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达到最迅速、最有效的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各局应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和航班、车次情况编制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路由、全程时限测算表及邮件封发发运作业计划表,报各省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特快专递邮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赶班发运,在邮件运量大于运能时,应首先保证特快专递邮件的发运和中转,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一百零九条 自办汽车邮路、市内转趟邮路应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主管局核定“运邮时间表”,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一百一十条 特快专递邮件航空发运局和接收局应当与承办运输邮件的航空部门商定交换邮件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航空邮件发运局应经常了解航方对邮袋的发运情况,如发现航方未按指定航班发运时,要及时要求航方采取必要措施并应做出记录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特快专递邮袋交航空部门后,在二日内不能发运时,应在发运路单上签注原因,再与运输调度部门联系改交火车或另选航线运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特快专递邮件总路单时,应核对发运日期。如发现邮袋的运递时间严重逾限要做文字记录发电传通知发运局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特快专递邮袋后要与总路单所登节目逐项核对,相符后方能签收。发现邮袋数量短少时应要求航方在交接路单上签字证实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发现邮袋数量多出时或缺少总路单(或分路单)应随即补单与航空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航空邮件接收局对邮袋数量不符的情况应以电传方式告知发运局,详细说明不符情况。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袋四小时之内未发电传告知发运局的,由航空邮件接收局承担差错责任。发运局在收到电传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在二十四小时内电复,否则应负差错责任。如属航空部门的差错,发运局作为委托方应向航空部门追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下列情况下交陆路运输:
(一)用火车(或汽车)运输比飞机运输更快、更有效。
(二)因航空运力不足或其他原因经报请邮政总局批准而改变运输方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特快专递邮袋在利用有邮政人员派押的火车、汽车、轮船上以及邮政自备的火车邮厢、汽车、轮船运输时,转运、押运部门应单独制单、单独码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运输的其他规定,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邮件的运输”一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