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单栏头部分:清单应编列顺序号码,不得重号或越号。清单号码按年换编,换编号码时应将上年的末号注在本年元号的前面(用斜线隔开)。如第326/元号。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封发局和接收局的局名要书写全称,不得任意简化或漏写。
如清单编号发生重号或越号,应在清单上批注,并验知接收局。
(二)清单内容:
号码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在手工登录邮件编号时,前面和后面两位英文字母可以不登,9位数字中的有效数字必须全部登录。如“EE000009490CN”可以只登“9490”,但“EE100009490CN”应登为“100009490”。
备注栏:对退回的邮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退”字;也可登列其他应备注的事宜,如错登节目划销后盖章、纠正或澄清本格内的号码等。
(三)清单应逐页加盖日戳和封发人员名章。清单的日戳必须加盖清晰。如果第一次在规定位置上未盖清楚,应在空白处另盖一个清晰的日戳。
(四)如清单不止一页时,总件数应登在清单的末页上。
第六十一条 登单完毕应将清单与邮件勾挑复核,以防错登、漏登、重登或结数错误。
凡在清单上的节目因错登划销或更改,均应由经手人签章。
第六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可以混封一袋,袋牌上不加注保价字样和标志。
第六十三条 封发邮件时,应一袋一单、不得一单多袋,信函、文件类和物品类邮件可以混封。但信函文件类邮件应单独捆扎后入袋。邮件量大时,应将信函文件资料与物品类邮件分别封袋。
第六十四条 封发邮件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除按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要实行“三核对”(邮件、清单和袋牌三者相互核对)。要选用大小合适的邮袋,禁止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不能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也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每袋限重二十六千克。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麻绳或线绳按猪蹄捆法扎紧(见下图),捆绳要接近邮件使内件不会发生较大串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袋牌”(邮特2009)。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再将绳子交叉打结,将扎绳收紧,然后横执夹钳,使夹钳与绳成直角,夹钳钢模的侧面夹入铅志,握紧夹钳两柄至互相靠拢为止,务使钢模上的刻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要将多余绳头剪去(铅志以外绳头一般保留2至3毫米),并检查印志质量,印志不全或不清应予重封。
第六十五条 袋牌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在指定位置写明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或加盖局名戳。
(二)书写的数码要清晰、重量要准确。
(三)对交发航空运递的邮袋,袋牌上必须注明航空路由。如:石家庄局发往广东省梅州局的邮袋,要在袋牌上注明航空路由:“由北京局转航广州局转”;又如:三亚局发哈尔滨局的邮袋,要在袋牌上注明航空路由:“由海口局转航广州局转航北京局转航”。
四、袋牌上的数码和文字不准涂改,错写的一律换牌重写。
第六十六条 邮件一律装入邮袋内发运,禁止散件外走。
第六十七条 特快邮件必须由二人会同装袋、称重和封发并在清单上由该二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十八条 封妥的邮袋要制作路单发运。路单应区别航空和水陆路两种运输方式制作。专本专用,登路单要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路单栏头部分:同第六十条一款。
(二)号码栏和重量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数字与相关袋牌要一致。
(三)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含航空经转局名):要写全称并与袋牌一致。
(四)备注栏:填写航空经转路由等。
(五)路单要逐格逐袋登记,由同一原寄局发往同一接收局的邮袋如号码连续可以总登一格。非连续号码不可混登一格。
(六)路单的总袋数和总重量要计算准确。
第六十九条 邮袋的封发要根据规定的出口封发频次和时间,按邮件总包发运路由登列不同的路单交运输部门。
交由直达航线航空运输(包括直达航空转陆路运输)的邮袋应登列“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特2012)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还应填制“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1303)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其余三份连同分路单一起交运输部门。
交由非直达航线运输的邮袋(即联航),还应在路单上列明发出和到达局名及“××航站转航”字样并在总路单上加盖“联航”戳记,以资识别。联航运输转陆运也应在路单上同样注明。总路单制作份数根据中转航站数量相应增加。
交由陆路运输的邮袋应登列“国内特快专递收发邮件路单”(邮特2010)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其余两份交转运部门,其中需由陆运转航空运输的邮袋应在路单上注明“××局转航”字样,并增加路单制作份数。
第七十条 登完路单要有二人与相关邮袋勾挑核对,要加盖日戳和该二人的名章。如因错登划销或更改,均应由经手人盖章。
第七十一条 封发部门按出口邮件发运频次和时间与运输部门办理邮件总包交接,核点邮件总包与路单相符后运输部门应在路单底页上签章,如发现不符,封发部门应查明情况,当即更正处理。
第三节 进口邮件的接收、开拆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各航(车)次或转趟车交来的进口邮袋,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在相关路单上批注到达时刻,若按卸交时间有晚点情况,则应批注原因。
(二)所收邮袋要逐袋勾挑,核对与路单登列节目是否相符。同时验看邮袋袋身、袋牌、封志、绳扣是否合乎规定。无误后在路单上盖章签收。
第七十三条 接收邮袋如有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不合规格:
(一)袋牌:接收局名字迹模糊,不能辨别。
(二)铅志:字迹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有撬动、锤砸等痕迹,袋绳可以从铅志中抽出。
(三)绳扣:袋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绳扣捋下。
(四)袋身:袋皮有较大破洞、裂口,有二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袋皮水湿油污。
(五)整袋重量短少。
接收邮袋发现上述情况应由交方负责开拆,保留袋皮、铅志、袋牌和袋绳,会同收方共同查验内装邮件,如有不符,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并共同签证。由收方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并随验单附寄有关袋皮、袋牌、袋绳、铅志作证。
第七十四条 开拆邮袋,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扎绳应当剪断一处,保持扎绳、封志和袋牌连在一起。
(二)开拆后的袋皮、铅志连同袋绳、袋牌,在内装邮件查核无误前要单独放置一边。
(三)开拆邮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四)从邮袋内倒出邮件时动作要轻,应用“三角看袋法”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
第七十五条 邮袋开拆后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内清单与袋牌号码是否一致;邮件种类是否为特快专递邮件。
(二)根据清单登列的节目与邮件逐件勾挑核对。
(三)检查邮件有无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