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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六)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
  (七)各种活的动物(蜜蜂、蚕、水蛭除外)。
  (八)人民币、兑换券及各种外币。
  (九)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精密仪表、计量电表、显象管、电视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十八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规定限度范围寄递。
  第十九条 营业部门收寄物品,遇有对其性质不能识别时,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第二十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负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收寄以后发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运,就地处理。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就地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凡发现危险物品必须与生产现场隔离,另放一地。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可就地销毁。
  对危险物品的处理情况应行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和其主管省局。
  (二)对军火、武器、警具,应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对金银和外国货币,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合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视不同情况分别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就地销毁、抛弃;代售。代售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汇给寄件人。
  (四)反动报刊及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另有规定除外),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对人民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或投递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和其他处理费从夹寄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应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邮件。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发现时,如能代为重装,重装后随验单发往前途;如不能代为重装,则暂停前转、验知收寄局再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他非禁限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应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在运递途中发现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在投递局发现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二十三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时,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章寄递的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

第四节 邮件资费和支付邮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行。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的资费标准相同(见附录一)。
  第二十七条 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邮件封面右上角应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表示邮资已付。
  第二十八条 在投递局发现特快专递邮件未盖“邮资已付”戳记时,应验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应照常投递。
  第二十九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

第五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业务单式由邮政总局统一规定(见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各局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业务单式应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简写。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化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名以及地市以下的地名,要加注省名或县、市名。各种业务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类戳记必须清晰。
  第三十二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必须专用。不得与其他邮件种类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在国内转发国际特快邮件时,应使用国内特快专递邮袋,不得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袋。
  第三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种业务戳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要防止丢失或盗用。日戳和各种印戳应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清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三十四条 日戳上表示日期和时间的字钉,应按规定时刻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换字后的日戳应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签署准用。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各种机具、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运转,各局对衡器和机具、车辆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验。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的第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保证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到户揽收:是指邮政人员到寄件人指定的地点收取邮件。这是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主要方式。
  (二)窗口收寄:是指寄件人到邮局营业窗口办理寄递手续。
  (三)设置代办处(点):对邮件量比较集中的交寄单位,委托其代办揽收业务,按规定付给代办酬金。
  第三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设置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内应张贴必要的业务宣传品、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表、本地至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全程最大时限、禁限寄物品的种类和名称、邮件封面书写及封装规格要求以及交寄和领取邮件手续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局应配备专人和车辆,要主动地满足用户提出的到户揽收的要求。到户揽收邮件时,可以按次向用户收取“揽收服务费”,视业务市场情况亦可免收该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同省物价部门商定。

第二节 收寄手续

  第四十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人员应向用户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并指导寄件人正确填写和粘贴详情单。营业窗口应备有标准信封、包装纸、包装袋和纸质包装箱、盒,供用户选用。
  第四十一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理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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