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
经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86号文件批准,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仍按邮政资费调整前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和邮电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现将国家物价局复函随文附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 国家物价局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邮电部:
你部邮部(1990)783号《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仍按邮政资费调整前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和邮电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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