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2000年3月16日 证监发[2000]16号)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同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