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化、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14.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15.依靠科技进步,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参与国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多边及双边活动,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和科学方法,加强对外宣传,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争取国际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五、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备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及其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中央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工作座变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