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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三、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7.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乡、村两级按现行政策进行管理,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9.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家财政。
  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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