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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实后的工艺和设备,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的要求,加大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分阶段限期关停小钢铁厂。
  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铁合金电炉要在2001年底前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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