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获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
3、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网上委托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级)分管技术的负责人的简历;
4、网上委托系统专职管理维护人员名单及简历;
5、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情况汇报;
6、网上委托业务的管理制度;
7、计划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内容主要包括通信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码及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席位(分支席位)代码等;
8、 与客户签订网上委托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范本及向客户提供的其
他有关网上委托的所有资料;
9、网上委托系统的简要系统分析报告和系统设计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网络结构、实时监控、身份识别、传输加密、数字签名、网络隔离、风险防范等方面遵循的技术标准及技术实现策略、网络通信方式及网络接入方式等,并提供简要的网络结构和功能图;
10、 系统测试报告,包括系统峰值容量、响应与延迟指标、容错能力、可
靠性及有关系统配置的重要数据等;
11、系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转移委托方式、数据及系统恢复措施等;
12、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系统、有关产品、管理维护制度的安全性测评认证证书或其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13、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互联网入口站点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