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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

关于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证券公司利用互联网络开展证券委托业务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需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信息中心和所在地派出机构。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司开展网上委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信息中心和所在地派出机构。
  请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的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加强网上证券委托(以下简称“网上委托”)的管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第四条 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 网上委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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