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
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七日 计价检〔20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我委制定了《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格行为的处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格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二、文书格式(略)
附件一: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
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包括:
(一)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包括:
(一)有关的帐簿;
(二)有关的单据、凭证;
(三)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前,应当向经营者送达《检查通知书》,并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在检查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的需要,要求经营者继续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