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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
 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2000〕3号 2000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属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全面、真实反映外贸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问题
  (一)报表汇编范围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完整反映本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原则编制会计报表,对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是否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都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完整反映本地区所属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的汇编原则,汇总编报1999年度地方外贸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外贸企业,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底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5号)规定的种类、格式、数据软盘要求以及报送时间,编报年度会计报表。
  (三)报表报送方法
  地方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5号)规定,于2000年4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涉外司、统计评价司分别上报一份1999年度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数据软盘。数据软盘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编制的汇总报表数据、中央外贸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和所属基层单位分户数据软盘。
  (四)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认真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财政状况说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编(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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