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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及时测算资金头寸,影响收购资金发放的;
  (二)往来资金清算不及时的;
  (三)虚放贷款空占信贷规模的;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核打收购码单,不按收购进度据实发放贷款的;
  (六)贷款借据、合同等手续不合规的;
  (七)贷款管理台帐不健全、登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收购资金管理专用帐户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对企业粮棉油库存进行检查的;
  (十)用收购资金贷款收息的;
  (十一)用系统内借款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的。

第三章 稽核处罚管理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指令或强迫经办人员进行违规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对违规问题不抵制或未向上级反映情况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等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提供情况的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作出违规决定的,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参加研究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人员,同为责任人。
  (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分管领导同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拖延、阻碍、拒绝稽核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匿藏、转移、毁弃有关报表、帐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第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如实汇报的;
  (二)违规问题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能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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