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贯彻依法审计原则,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而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却相当普遍。挥霍浪费国家资财,隐瞒、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化公为私、侵占国有财产,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财务管理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假现象屡禁不止;在一定范围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贿等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势必阻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此,审计机关要以进一步加在审计执法力度为突破口,严格贯彻依法审计的原则,依照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审计工作中,要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以真实性审计为重点,坚持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统一的审计目标,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摸清家底,揭露问题。要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洞察力和敏锐性,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强化审计执法监督,以保障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上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情况和审计质量的职责,对有执法不严、以审谋私、玩忽职守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放纵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不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的现象,要及时制止、纠正。要加强本单位内部的业务监督和廉政监督,实行廉政责任制,充分发挥审计复核、听证、复议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原则,勇于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此外,还要接受司法机关依据
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司法监督。
附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