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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审计的需要。《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方、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包括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同时,也逐步加大了审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力度。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与《决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特别是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之后,审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已呈上升趋势,如果不及时解决审计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必须制约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审计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审计法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审计法制工作机构为审计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审计立法、审计复核、审计行政复议和质量检查任务,为保证这些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审计机关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加强审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实足够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做好审计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下大力量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审计法制队伍,充分发挥其协助本部门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务的作用,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落到实处,以促进各项审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切实加强审计立法工作,为依法审计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审计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为了全面落实审计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审计署正在着手制订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体现国际公认审计原则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做好与司法、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和支持做好这项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积极建议、协助和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要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于本级人大、政府发布的有关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审查。要做好审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予以修订或者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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