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审法发〔1999〕125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所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务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了《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进一步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对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将《决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审计工作,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决定》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署确定,全面落实
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是近五年审计工作的奋斗目标。为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审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行政手段,是依法行政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审计工作中,坚持依法审计,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增强依法审计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所从事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要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
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决定》的指导下,认真学习
宪法、
审计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结合即将开始的“三五”普法验收检查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有组织的培训、系统的学习,使广大审计人员熟悉各项行政法律制度,掌握审计工作必备的各类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依法审计水平,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