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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检测工程名称;
  (二)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检测的依据;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五)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六)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一)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予以确认;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一)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二)检测委托单位;
  (三)检测类别;
  (四)检测时间;
  (五)检测项目;
  (六)抽样方式;
  (七)检测数量;
  (八)检测依据;
  (九)检测地点;
  (十)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十一)检测内容;
  (十二)检测结果及结论;
  (十三)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十四)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十五)检测单位盖章。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和工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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