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建管〔2000〕2号 2000年1月4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