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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从基本预备费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
  (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 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条 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移民外迁资金的分配

  第六条 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其中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迁入地统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宅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民联建和自建住房可将部分基础设施费返还给外迁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由迁入地按标准分批发给外迁移民;困难户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由迁入地统一调剂安排给困难移民户;管理补助费用于接收外迁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迁出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及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移民的搬迁运输费,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按户一次结清发给外迁移民;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同规划内搬迁运输费一起用于移民外迁运输开支。
  第八条 迁入地政府使用外迁移民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的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农村移民自找门路外迁的,根据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办理好迁入、迁出手续后,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将移民外迁资金按标准一次性结清并全额发放给移民个人,并办理移民安置和移民补偿资金销户手续。

第三章 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移民外迁资金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年度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在年度计划中,农村移民安置大类内安排的移民外迁资金实行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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