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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务院三峡
 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
 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0〕03号 2000年1月31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 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其构成:
  (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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