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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国税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查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部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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