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企业签章: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预录入后签章交海关;2.“料件/成品”栏,若为料件划去成品。如料件/;3.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只填转出成品内容;4.分册本次变更数量≤总册备案数量-总册进出数量-其他分册备案累计数量。

附件二:    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根据《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 分册的核发

  第一条 企业申领总册后方可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
  第二条 企业填写《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签章后交海关,另一份企业留存。
  第三条 企业持下列资料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经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与总册相同类型的《登记手册》(未使用);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四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资料,经三级审批后,由初审、复审人员在计算机内通过初审、复审操作,产生分册,并打印《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表》,在分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批栏内签字。
  第五条 海关签章人员应在分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批栏内加盖单证专用章(防伪印油),总册与分册加盖骑缝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表》与分册加盖骑缝章,加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并将总册退还企业,按规定进行签收登记并将其他单证归入总册档案。

第二章 分册的变更

  第六条 分册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不得变更。
  第七条 分册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企业签章后,一份交预录入部门录入并交海关保税部门凭以办理分册变更手续,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第八条 办理分册变更手续时,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向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分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分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九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资料,经三级审批后,由初审、复审人员在计算机内通过初审、复审操作、对分册进行变更,并打印出《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变更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