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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分册申报不得超过分册有效期限;
  2.报关地海关口岸必须是分册指定的口岸;
  3.异地报关分册(即F分册)只能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包括进料对口或进料非对口)、来料或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或进料料件复出、来料或进料成品退换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即G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进口;
  4.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必须与分册的序号、品名、规模型号、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数量不得超过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与分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差。
  第十六条 分册项下保税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根据分册号将报关单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合同主管地海关,对分册所对应的总册进行数据核注,建立底帐。
  第十七条 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对,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第十八条 海关保税人员接受企业报核时,应先核对总册项下的分册份数,接受报核后应停止所有异地分册执行,并应将总册与所有分册一并核算,检查实际进出口平衡关系,严格按核销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结案,若发现企业超总册备案数量进出口的,应立即查处。
  第十九条 分册发生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主管海关应终止该分册执行(即将该分册的有效期改为当日的前一日后重新向异地口岸传输),经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  加工贸易(异地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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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号   │ │分册进出口岸│ │总册有效期│ │分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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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名称│      (  ) │加工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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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原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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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总册备│商品名│总册备│总册进│其它分│ 本次分册 │单位┃
┃     │案序号│称/ │案数量│出数量│册备案│ 申请数量 │  ┃
┃     │   │规格 │   │   │累计数│     │  ┃
┃     │   │   │   │   │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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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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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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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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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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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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