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9号)
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外交部部长 唐家璇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