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人事管理
行业协会要重视改善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专职工作人员要老、中、青相结合;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实现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要重视秘书处干部的选拔、培养,不断提高常设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及干部任职要求和条件须按轻党〔1992〕66号、轻党〔1999〕62号、轻总行管〔1994〕14号文件精神及国轻人发〔1998〕103号“关于颁发《对全国性轻工行业协会干部任职问题的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一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正常规范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政策、法规和规定;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按提高工作效率、精简机构的原则,设置行业协会的机构和编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要逐步向“自养”过渡,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换届一般程序
(一)行业协会原则上每四年换届一次,届满须按程序换届;
(二)行业协会应在届满3个月前进行换届准备工作。秘书长以上人选经轻协力征询行业协会意见并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召开轻协办会议研究,向国家轻工业局提出建议名单;经党组决定后,作为候选人推荐给相关协会按章程选举产生。国家轻工业局党组也可直接推荐秘书长以上人选。副秘书长人选由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经轻协办会议研究推荐按协会章程产生;
(三)召开理事会,讨论并通过换届方案及下届理事会候选单位名单并以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义推荐给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名额以约占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四)换届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产生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考虑到会员单位较多等情况,理事单位的产生也可采取通讯选举的办法。换届选举时一般由本届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大会作推荐单位和人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