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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三)组织或参与包括出访和召开国际性会议等活动,涉外活动须按有关规定报局外事司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四)各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于3月1日前将总结报局;
  (五)按时办理年审、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四章 国家轻工业局对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十条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轻工业局对行业协会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轻工业局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和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国家轻工业局领导下,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轻协联)对局主管的各行业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轻协联设主任一名(法人代表),副主任若干名。
  轻协联主要职责是:
  1.组织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基础工作;
  2.密切与国家轻工业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
  3.调查研究协会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4.总结交流协会工作情况和经验;
  5.负责协会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外事活动的初审、申报工作;
  6.受局委托,负责协会的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轻协联设立办公室(简称:轻协办),负责日常工作。轻协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轻协办下设综合处,并加挂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咨询联络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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