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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获得有关政策、信息的权利;
  (三)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
  (四)按其章程和有关政府规定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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