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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4日)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及时、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0年1月1日起组织编报。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3〕46号)及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通知》(劳社险局函〔1999〕28号)同时废止。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编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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